为扬州执行公务打不还手的警官詹朝龙一辩!
2008-06-27 12:40:13.0

鲁国平文 

     江苏扬州一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邗上街道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前去劝止时,遭其暴打18分钟,打累了竟然还说“我歇会儿再打”。民警詹朝龙坚持不还手,当场被打成晕厥的消息一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发网上热议,始料不及的是据网上新闻留言70-80%的网民认为他是警察,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此人如此嚣张?他就不敢处理他,反而被对方打得住院,我觉得他真是悲哀。保护人民的人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有什么借口和理由呢?甚至有为数不少的人认为他是一个失职者,理该被开除,只有寥寥无几的网民包括我力挺该民警,觉得如今这样面对无理群众打不还手的人民警察太少了,几乎没有。如果我们不知道爱惜与褒扬,伤害了一腔热情,将来恐怕这样的真正人民警察就越来越看不见了! 

     --我倒奇怪了,出现这样一个值得表扬和全体警察学习的好榜样大家竟然异口同声地批评他太软弱了,这好办,一身武艺和佩戴武器警械的詹朝龙要充当打击袭警当事人的“英雄”太容易了,只要稍微头脑发热或者出于一个人的本能就大功告成,事实上,这些年来我们的警察大叔和大哥不是太软弱了,而是太强势了,甚至强词夺理了,诸如刑讯逼供,暴打无辜群众之类的事情层出不穷,偏激的老百姓还把警察称为合法的流氓,实例我就不用举了,而那样做的后果会怎么样?滥用职权的警察们无一例外不是打着自卫的借口为所欲为,可能那时倒下的不是詹朝龙了,便是那位“醉汉”了,并且至少控制醉汉之类的无理取闹者需要警察一定的动作力度,不仅身手不凡的警察拿不好尺度容易伤及无辜,遇到拼命反抗的无理取闹者难免两败俱伤,而且自己动手了也会在后来说不清责任,使案情处理起来变得更加复杂和严重。 

     本来,警察是来代表法律和政府处理问题的,制止群众之间的纠纷顺理成章,一旦形势失控,结果由于自己参与进去让问题升级和复杂化,这不是警察的失职是什么?何况当醉汉殴打詹朝龙时詹朝龙已经向醉汉警告其袭警属于违法,詹朝龙该做的都做了,一切责任都由有民事能力的当事人负责这符合法制的规则。有人认为警察不被打就是维护了法制的威严,这不假,可是法制的正义公平和责任的追究以及维护不是现世报,现代法治精神是任何人和单位以及组织都无权立即以维护法制的名义当场惩罚嫌疑犯,它需要的是一个合法的程序,真正维持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的往往是事后的司法追究,象最近发生了好多次嫌疑人挟持人质击毙嫌疑犯的事情,按照我的理解,其中大多数警方轻易当场击毙嫌疑犯的举动都是违法的,只有警察看到嫌疑犯正在执行杀人行为时,并且确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慎重的极端行为,以表示对任何人生命权的尊重! 

     人们谈起来民主法治总是喜欢比喻成为是在把公共权力的老虎关在笼子里,就是在实际案例中不明白无条件限制公共权力特别是“正义暴力”的重要性。警察是除暴安良的人民守护神,更加是一个国家的执法机器,之所以强调他们是机器就是要求他们无条件依法办事,是因为他们处于的是强势地位,如果他们轻易就可以动手动脚,大多数倒霉的一定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而这种以暴制暴的手段很粗暴,是文明法治社会所绝对不允许的,现代法制精神是宁可增加政府司法部门的难度,也不增加司法部门的灵活机动权就是这样的道理,比如存疑以无罪对待等等,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老百姓的权益。 

     试问,你们家花钱请来一个保安,在你们家里人之间闹纠纷时你家保安受一家之主之命上去拉架,无意被你家人打了一拳头或你家人转而对他发泄愤怒,拳打脚踢,他也利用工具和你家人摔打在一起,你怎么想?当然警察也是一个人,有自我保护和自卫的权力,但警察公务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不然打警察就不叫袭警了,不到危及生命安全的关头绝对不可以随便回手反击,顶多有自我阻止当事人暴力袭警行为发生的权利,甚至包括有逃跑和逃避的权力,实际上,当他被打成为法律上的受害者,根本就不应该允许他作为执法者去制服嫌疑人,他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在同行的帮助下按照合法程序将嫌疑人绳之于法,特殊情况除外,不过他不让小区保安和路人阻止醉汉的暴力行为我并不支持,可小节有错无关整体的值得肯定的大局,建议司法部门加强类似情况规章制度的细化,一方面有效制止事态发展,维护老百姓的权益,一方面又有利于维护依法办事的法制精神! 

     警官詹朝龙看起来很傻,有违一般常态,但他正象自己所说的那样:“以血的代价践行了一位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无愧于一个真正人民警察的楷模称号! 就像雷锋一样,他傻他代表了一个无私奉献的精神高度,至今受到人们的尊重和留恋,尽管我们不希望人人都成为雷锋和詹朝龙,可在如今警风警纪非常恶劣的时期,时代需要詹朝龙的牺牲精神,我们也希望更加多警察向詹朝龙学习,至于网上有人质疑詹朝龙是因为当事人叫嚣自己是新加坡投资商而不敢动手的,凭空无故地乱猜测并且以此作为指责警官詹朝龙那是不道德。即使真的是詹朝龙怕“硬”,但只要他没有欺“软”,他本身就没有任何责任,要讲责任那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问题,与一个平凡执行者无关,据网上了解警官詹朝龙一贯表现良好,这样的好警察典型不树更待何时? 

     出于公心与义愤,本人特此为扬州执行公务打不还手的警官詹朝龙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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